桿件、鎖件
1.不同產品的門架與零配件不得混合運用。上下門架的組裝必需設置銜接棒及鎖臂。加固件、剪刀撐及連墻件的裝置必需與門式腳手架同步停止。
2.門型架內外側均應設置穿插支撐,并與門架立桿上的鎖銷鎖牢,由于施工請求需求撤除內側穿插支撐時,應在門架單元上、下設置程度架,施工終了后,立刻恢復穿插支撐以保證架體穩定。
門架裝置應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,不得相間停止,搭完一部架后,應檢查調整程度度及垂直度。各部件的鎖臂、搭鉤必需處于鎖住狀態。
交底與驗收
1.門式腳手架搭設前,施工擔任人應依照施工計劃的請求,分離施工現場作業條件和隊伍狀況,做細致交底,并肯定指揮人員。
2.門式腳手架搭設終了,應由施工擔任人組織有關人員參與,依照施工計劃和標準請求停止逐項檢查驗收,確認契合請求后,方可投入運用。
3.對門式腳手架檢查驗收應按標準規則停止,凡不契合規則的應立刻整改,對檢查結果及整改狀況,應按實測數據停止記載,并由檢測人員簽字。
架體根底
1.立桿根底應平整夯實。
(1)搭設高度在25m以下時,原土夯實,其上墊5cm厚木板。
(2)搭設高度在25~45m時,原土夯實,其上鋪15cm厚道渣夯實,再鋪木板或槽鋼。
(3)搭設高度超越45m時,應對根底停止設計計算肯定。
2.底步門架下端縱橫設置掃地桿,用于調整和減少門架的不平均沉降。
材質
1.六架及其配件的規格、質量應契合《門式鋼管腳手架》JGJ76的規則,并應有出廠合格證書及產品標志。
2.門架平面外彎曲應≤4mm、可細微銹蝕、立桿中-中間距差±5mm,其他配件彎曲應≤3mm、無裂紋、可細微銹蝕者為合格,或按標準規則規范檢驗。
3.普通質量檢查可按不同狀況分為甲、乙、丙三類。
甲類:有細微變形、損傷、銹蝕,經簡單處置后,重新油漆頤養可繼續運用。
乙類:有一定輕度損傷、變形和銹蝕,但經矯直、平整、改換部件、修復、除銹油漆等,可繼續運用。
丙類:主要受力桿件變形較嚴重、銹蝕面積達50%以上、有片狀剝落不能修復和經性能實驗不能滿足請求的,應報廢處置。
架體穩定
1.門架的內外側均應設穿插支撐,其尺寸應與門架間距相匹配,并與門架立桿鎖牢。
(1)連墻件的設置:架高45m以下時,垂直≤6m,每兩層設一處,程度≤8m;架高45~60m,垂直≤4m(每層設一處),程度≤6m,并應契合標準規則。
(2)程度架的設置請求:架高45m以下時,每兩步門架設置一道;架高45~60m時,程度架應每步門架設置一道。(當采用掛扣式腳手板時,可不設置程度架)。
2.連墻件的設置應按規則間距隨腳手架搭設同步停止不得漏設。連墻件應采用剛性作法,其承載力不小于10kN,靠近門架橫梁設置。腳手架轉角處及一字型或非閉全的腳手架兩端應增設連墻件。
3.剪刀撐設置請求:
(1)腳手架高超越20m,應在腳手架外側每隔4步設置一道,并構成程度閉合圈。剪刀撐沿腳手架高度與腳手架同步搭設。
(2)剪刀撐寬度為4~8m,與空中夾角45°~60°。
(3)剪刀撐接長采用搭接,搭接長度應≥50cm,用兩個扣件扣牢。